凌利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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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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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农村家庭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如何在家庭成员间分配

发布者:凌利霞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8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5-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1.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2.事实经过:

涉案土地系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已故户主张三为代表的家庭承包取得。2018年土地确权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载明的承包方家庭成员为:被告王某、第三人张某、原告张某某、原告李某、原告李小甲、原告李小乙,以及已故的张三、另一子张某斌,共计8人。

2025年,因建设需要,政府征收了该家庭承包地中的部分土地面积0.5295亩,补偿标准为129,200元/亩,补偿款总额为68,411.4元。该笔款项已由村委会全额支付至户主被告王某账户。

在分配补偿款时,第三人张某主张原告李某、李小甲、李小乙三人并非1998年二轮承包时的原始家庭成员,无权参与分配,导致款项分配僵局,侵害了我方四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位原告委托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凌利霞律师代理本案一审程序。

3.诉讼请求:

(1)确认四原告对涉案68,411.4元土地征收补偿款享有共有权。

(2)判令该补偿款在全部七名在世家庭成员间均等分割,每人分得9,773元,并由被告孙某向四原告支付合计39,092元。

二、各方主张与法院裁判

1.我方(原告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2018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承包经营权人及其份额的法定凭证。证上记载的所有家庭成员,无论其何时成为该户成员,均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包括征地补偿收益。因此,补偿款应在所有经营权人之间平均分配。

2.第三人(张某)抗辩主张:

补偿款分配应以1998年二轮承包时的原始家庭成员(共5人)为基础。原告李某、李小甲、李小乙三人或因婚姻迁入、或出生在承包之后,并非原始承包人,故无权参与分配。补偿款应由被告王某、第三人张某及原告张某某三人均分。

3.一审法院裁判要点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及征收补偿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农户内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权益)、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权效力)进行裁判。

法院认为:涉案土地为家庭承包地,承包方是“农户”这一整体。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权属证书。该证书记载的成员(排除已故的张三)均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征地补偿款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收益,应由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全部在世经营权人共同享有。对于第三人提出的“按二轮承包台账分配”的主张,法院明确认定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补偿款由七名在世家庭成员平均分配,判令被告孙某向我方四名当事人支付共计39,092元。

三、案件焦点与代理思路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主体,应依据“二轮承包时的原始家庭成员”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现有家庭成员”来确定?

1.第三人的观点:试图将土地承包权益“固化”在1998年的历史节点,认为只有当时的家庭成员才享有“承包权”,后续因婚姻、出生加入的成员仅为“居住权”或“使用权”,不享有核心财产权益。此观点在实践中仍有相当市场,尤其在部分村民和村干部中。

2.我方的成功代理思路:

在本案中,我们紧紧抓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物权公示效力?这一核心法律武器。我们的论证逻辑是: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国家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法律意义在于将“农户”这一抽象主体具体化为权证上记载的、有明确姓名的家庭成员。该权证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既然权证上明确记载了所有家庭成员的名字,就意味着法律已确认他们是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同共有人。征地补偿款是承包经营权因征收而转化的财产性收益,自然应由共同共有人,即权证上记载的全部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和分割。

第三人以“二轮承包台账”对抗“国家颁发的权证”,是用旧的、内部的行政管理记录,来否定法定的物权登记效力,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法院的判决明确支持了这一观点。

四、律师建议与启示

在农村土地权益纠纷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维权的“尚方宝剑”。其法律效力远高于村规民约、历史习惯或村委会的记录。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该证书,并确保家庭人口变动(婚嫁、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后,及时依法办理权证的变更登记,以固化权利。该判决明确了因婚姻嫁娶、新生儿出生等原因加入承包农户的成员,其土地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这有助于维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女婿、新生儿等群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破除基于性別和身份的不合理分配习俗具有积极意义。

凌利霞律师。执业于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有7年执业经验。 主要业务范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3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1150120********34 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